- 莫纪宏;
为了保证代表或议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同时也为了保证由代表或议员组成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能够正常地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必须要对代表或议员的人身自由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的制度目的不是要赋予代表或议员超越于一般公民之上的不平等的特权,而是为了要保证由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必须赋予代表或议员以一定的人身特权,但是,为了防止代表或议员滥用这种权利,各个国家在代表或议员人身特权制度方面都确立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制度,一是司法机关限制代表或议员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的许可,这可以视为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自身相对于司法机关的防御权;二是对于并不会实质影响到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代表或议员的人身特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代表或议员滥用这种人身特权来谋取特权和私利。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探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依法享有人身特权的条件、内容、程序以及法律限制,旨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侵犯代表人身特权的行为以及代表滥用人身特权的行为提出相关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012年05期 v.27;No.133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0K] [下载次数:389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226 ] - 杨立新;杨震;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工作,于2012年5月23日和24日召开了继承法修改研讨会,对如何修改《继承法》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27年了,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继承法的现代化工作迫在眉睫。修改《继承法》,就是顺应发展,关注民生,更好地依法调整民事主体的遗产流转秩序。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继承法》修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通力合作,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了"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对《继承法》提出了全面的修改建议,表达了民法学者对修改继承法的意见。本刊发表该修正案草案建议稿,以期提出问题,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引发学术上的争鸣和讨论,更好地推动《继承法》的修改工作。
2012年05期 v.27;No.133 14-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0K] [下载次数:4512 ] |[引用频次:365 ] |[阅读次数:427 ]
- 刘向文;王圭宇;
自晚清末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已经风风雨雨地走过了百余年发展历程。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对其研究却遭到有意无意的"冷落"。反思和总结《钦定宪法大纲》酝酿、产生直至最后夭折的诱因和教训,无疑对中国当下法治事业和宪政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主要包括:认真对待宪法移植,实现宪法学的中国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宪政实施的社会环境条件,注意宪政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推动作用,弘扬宪政主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意蕴,密切关注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
2012年05期 v.27;No.133 27-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1K] [下载次数:119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312 ] - 杨合理;
宗教自由同其他权利、自由一样,也不是没有界限的,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国家的限制。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国家对宗教自由权的限制也是应当受限制的。一般而言,国家限制宗教自由应当遵守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即宗教自由原则、宗教平等原则、国家中立原则、宗教宽容原则。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特有原则和界限,具体包括国家限制宗教自由应当遵守特有原则,即宪法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界限——公共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2012年05期 v.27;No.133 33-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6K] [下载次数:67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215 ] - 王祎茗;赵晓耕;
关公信仰在中国源远流长,从民间传颂的英雄人物到全知全能的神明,关公信仰在内涵上不断演变。关公显圣司法故事集中出现于明代,从而将司法职能赋予这样一个已经具有多重职能的神明,由明入清,司法职能又迅速从关公信仰中消退。从法文化角度解读这一变化,有助于从一个崭新的视角了解明清之际的关公信仰,同时也能借由文化层面的更迭更好地透视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变迁。
2012年05期 v.27;No.133 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2K] [下载次数:347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408 ] - 魏胜强;
法治并不反对法律解释,而是和法律解释形成互动发展的关系。但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法律解释的限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法治国家中法律解释的限度并不相同。法律自身的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等法治建设的状况,制约着法律解释的限度。我国的法治建设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解释应当从自由解释转向严格解释,从维护权力的解释转向保护权利的解释。在形式上坚持严格解释,在实质上坚持保护权利的解释,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法律解释的限度。
2012年05期 v.27;No.133 49-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5K] [下载次数:678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243 ] - 鲁春雅;
我国采取了以归责要件为核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模式。此种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到免责要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限制作用。它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要保护客体,而对其他权利缺乏周全保护。为克服这种弊端,宜采取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来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与归责条件之间的关系;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之前,应优先考虑免责条款适用的可能性。建议制定以免责条款为核心的网络特别法。
2012年05期 v.27;No.133 58-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0K] [下载次数:768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289 ] - 吴喜梅;
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认识已趋成熟,目前主要任务是在转型期我国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全面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利益,创造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双赢局面。从法律上明确流转市场的主体、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纠纷解决机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建立与完善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序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012年05期 v.27;No.133 69-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1K] [下载次数:308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271 ] - 赵秀荣;
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婚姻家庭人身权的相关法律,发现存在看似对男女两性均公平正义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有必要在社会性别平等的理论框架下完善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家庭人身权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在婚姻家庭领域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2012年05期 v.27;No.133 76-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5K] [下载次数:65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227 ] - 许辉猛;
立法的粗疏和矛盾导致我国委托作品条款的适用范围混乱,扩张、收缩和误用并存。以非独立创作的作品类型为视角,我们发现作品类型分类标准不一致和类型化不足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因此有必要据此进行立法修改。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解释学手段以求正确地适用委托作品的条款。
2012年05期 v.27;No.133 83-89+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7K] [下载次数:354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352 ] - 任燕;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资格"的权利,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确表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2012年05期 v.27;No.133 90-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2K] [下载次数:851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232 ] - 伊媛媛;王树义;
环境公共利益主体和内容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困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实施救济的必要条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应确立限定性二元原告主体资格机制。环保NGO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原告。应从法律制度设置和运作模式上保障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资格。
2012年05期 v.27;No.133 98-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6K] [下载次数:1539 ] |[引用频次:40 ] |[阅读次数:270 ] - 马喜平;
自然人破产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我国尚未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是维护我国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统一协调的需要,也是我国破产立法的趋势。商自然人的界定是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我国商自然人的表现形式多样,破产能力也不能一概而论。
2012年05期 v.27;No.133 106-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4K] [下载次数:577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230 ] - 郭德香;
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与日俱增,同时对各国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GATS框架下,中国的服务贸易经历了由初步发展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目前中国依然存在着制约其进一步长足发展的法律障碍。应从建立符合国情的服务贸易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保护、制定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并发挥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2012年05期 v.27;No.133 111-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1K] [下载次数:708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261 ] - 白洋;
后UNCLOS时期的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在总可捕量制度为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渔业公约的制定为总可捕量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法律保障;区域渔业组织是实施总可捕量制度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制度有如下特点:法律形式多样;以多种手段保障下的产出式控制管理为主;公海渔业保护的国际合作继续深化;执行标准逐步细化量化;责任制渔业和生态系管理成为未来法律制定的主要理念。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规避共同的养护义务是影响制度有效实施的总根源;缺乏统一的分配标准;公海执法有待深入。未来制度走势:区域渔业管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未来世界渔业管理的主流模式;科学确定总可捕量、制定公正的分配标准以及对非成员国的捕捞规制等问题是未来制度发展过程中亟须攻克的重点和难点。
2012年05期 v.27;No.133 11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3K] [下载次数:338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231 ] - 李富民;
伴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滋长之势,如何确立和适用证据来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直面的难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方面,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原有诉讼法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加以区分。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奉行"非歧视性"原则,在遵循现阶段"自由心证"主义、力求"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地引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可"授权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过程中,推断出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
2012年05期 v.27;No.133 128-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8K] [下载次数:319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231 ] - 尚红利;
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维稳问题应运而生。政府相关部门对"打错门"事件和深圳"5.26飙车案"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两种维稳观,即暴力维稳和理性维稳。权力与权利的角逐决定了维稳的走向,以权力训导权利表明维稳采取的是暴力的方式,导致的是短期的暂时的稳定;而以权利驯服权力才是理性维稳,并最终达到稳定的理想状态,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理性维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是理性维稳的关键,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理性维稳的制度化保障。
2012年05期 v.27;No.133 134-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5K] [下载次数:172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231 ]
- 何其生;
在WTO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谈判中,美国一直主张适用GATT和零关税,但遭到了欧盟等的坚决反对。之后,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形式推行其政策立场。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立"电子商务章",以有别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跨境服务章中采用限制性清单的方法,力争为数字产品贸易提供较大程度的自由化。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规制数字产品的模式尽管值得商榷,但确实为WTO规制数字产品贸易进行了先行的尝试,拓展了其国内政策的国际空间。美国这种竭力将其国内政策推行为国际共同立场的做法,对于经常主张与国际接轨并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中国来说,无疑值得借鉴。
2012年05期 v.27;No.133 142-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2K] [下载次数:1563 ] |[引用频次:75 ] |[阅读次数:241 ] - 蔡步青;
"商业方法"是指人们通过计算机辅助来实施经营、管理或者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流程的技术方法。关于究竟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来判定此等商业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是一个争议性问题。围绕该等争议的主要方面,从早期到后来以及最近对若干典型案例的审理,美国法院先后提出了"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实用、具体、有形结果"标准以及"机器或转换"标准等一系列判决法理,其中,后来的判决法理是对先前法理的否定与发展。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未来不管采用何种标准,均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严掌握,以免造成压抑科技创新或者专利权人的垄断。
2012年05期 v.27;No.133 154-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5K] [下载次数:255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286 ] - 吴鹏;
在美国,诱陷抗辩的判断标准有三,即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综合标准。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绝大多数州司法系统采用主观标准,部分州司法系统采用客观标准,也有很少州司法系统采用综合标准。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已普遍采用诱陷行为侦查案件,但立法及实践中尚未确立诱陷抗辩的判断标准,导致公民对侦查机关过度的引诱行为难以在审判中提出抗辩,诉讼中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应当结合我国侦查及审判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诱陷抗辩的判断标准。
2012年05期 v.27;No.133 164-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7K] [下载次数:11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