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稿

  • 行政承诺不反悔论

    关保英;

    行政承诺是行政权行使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实践中存在行政执法中的承诺和行政管理中的承诺。相比之下,后者多于前者,即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承诺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导致该范畴的承诺极易发生变化而形成承诺反悔,影响行政公信力的树立,损害行政立法权威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因此,从法律上保障行政承诺不反悔成为一种必然。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承诺时应当谨慎,行政承诺应当制度化、契约化和可诉化。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应当构建系统的政府行政诚信体系。

    2013年05期 v.28;No.139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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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

    杨立新;

    <正>序言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这两个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最具有挑战性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规则科学化、系统化的典范,关系到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公平、科学、合理,因而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特别值得研究,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的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受到世界各国侵权法学家和法官的重视。

    2013年05期 v.28;No.139 13-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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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

  • 一种值得商榷的立法倾向——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立法规定方式的质疑

    廖中洪;

    新修《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程序规则,采用原则、粗疏的规定方式,不仅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简要、概括的立法倾向,而且从民事司法实务、立法与司法解释权限、国家有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权力的设置、程序保障,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则的角度上看,这种立法规定形式及其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倾向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正确性,都是值得商榷,也是存在问题的。

    2013年05期 v.28;No.139 28-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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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纵横

  • 法律类道歉研究——以行政道歉为主线

    王晨;

    行政道歉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行使或者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行政道歉和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共同作为法律类道歉,拥有非财产性、真诚性、规范性、主动性、补充性等共同的品质,都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但是彼此内涵不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所处层次、致歉目的、致歉起因、致歉主体、致歉对象、致歉主体和致歉对象的关系以及体现的职责因素均不同。

    2013年05期 v.28;No.139 36-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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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国·人:传统离婚制度结构刍议

    崔兰琴;

    离婚制度的设定在于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冲突,救济婚姻双方当事人,达到从整体上维护婚姻的目的。中国传统的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与和离等。其中,七出是选择离婚,照顾家庭的整体和顺;义绝是强制离婚,以国家干预的方式解除婚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离是两愿离婚,给夫妻个人表达意愿的空间,从而形成了家庭、国家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离婚制度结构体系。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家庭、国家、个人因素的消长,离婚制度的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2013年05期 v.28;No.139 43-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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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陈家林;薛丰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2013年05期 v.28;No.139 53-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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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评析

    李建东;

    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

    2013年05期 v.28;No.139 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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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法律适用中“回家去的趋势”及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法院地法倾向

    徐伟功;

    法院地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系属公式。内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法院地法是一种固有的倾向。美国冲突法革命期间,法院地法倾向进一步扩大,出现一种被称之为"回家去的趋势"的现象。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地法的适用占据了绝对的比例。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对合理限制我国法院地法倾向扩大化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2013年05期 v.28;No.139 67-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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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美国实践及借鉴

    张美红;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便丧失效力,无法获得相关执行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晚近以来,美国在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开始根据个案灵活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问题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法院灵活作出符合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决定,因此,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实践。

    2013年05期 v.28;No.139 76-85+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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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机制研究

    王崇敏;

    文章从集体组织、家庭成员以及征地补偿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机制进行了论述,分析了现行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指出通过赋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审查权、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和加强责任追究等方式完善集体组织内的保障,通过明晰户的内涵和分户的条件完善家庭成员间的保障,通过认定公共利益、完善征收程序以及健全补偿制度来保障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2013年05期 v.28;No.139 86-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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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赖保护理论对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支撑

    浩然;王国柱;

    信赖保护理论强调对交易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能够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中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符合保护交易公平、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要求。信赖保护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必备要素。信赖保护与意思表示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中既相互融合又存在着分工。

    2013年05期 v.28;No.139 9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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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论操纵及其还原

    高留志;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制度,并非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一般认为其理据在于富人对穷人的社会补偿理论,但这一理论并不必然得出特定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结论。另一方面,受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令其无辜地自负损失也将有违人们结合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不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处于公共空间,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至于具体的路径,通过社会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更为适当。从长远看,构建意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解决侵权法内在价值冲突的必然逻辑。

    2013年05期 v.28;No.139 103-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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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利益平衡原则看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

    黄莎;

    知识产权法是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面对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现实和环境保护一体化需求下的"回应型"制度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以利益平衡理论作为其生态化的指导思想,阐明"生态化"是对知识产权的环境限制的理论实质。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生态化的平衡机制,平衡环境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私益的冲突,权衡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最终实现以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重构和构建。

    2013年05期 v.28;No.139 113-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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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及其立法完善——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

    任燕;

    作者的著作权、传播者的邻接权、使用者(社会公众)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平衡是立法者的期望。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平衡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的必然。应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存在着尴尬,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对网络作品权利限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2013年05期 v.28;No.139 122-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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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研究

    孙凌云;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但这样简单规定并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问题。知识产权并非一种合法垄断权,其与垄断并不天然地存在联系。笔者在比较三大重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日本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平衡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建议。

    2013年05期 v.28;No.139 129-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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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律问题研究

  • 行政信访的功能分析

    徐继敏;

    我国《信访条例》赋予行政信访政治参与、权利救济和怨情排解功能,而行政信访在实践中承担各种各样功能,其中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稳定,信访实践偏离了《信访条例》对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政治参与应是行政信访的主要功能,次要功能是权利救济,监督行政与解决纠纷是信访的间接功能。我国应当根据行政信访的功能定位设置信访机构,将信访机构统一设置在人民代表大会内不符合我国国情,政府内部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信访机构是恰当的选择。应赋予信访机构主体资格,信访人可以针对信访机构不予答复的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05期 v.28;No.139 135-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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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涉讼信访概念的法律性价值

    裴小梅;

    涉讼信访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但实务部门乃至理论界至今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做出正式的解释。介于涉讼信访实践和研究中出现的术语混乱,以比较的视角对信访研究中出现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找出各概念彼此间的独立性特征,厘清各概念之间的关系,界定涉讼信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涉讼信访概念的法律性价值,以期为涉诉信访的实践运作和理论研究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参考。

    2013年05期 v.28;No.139 142-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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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论信访制度功能的改进路径——以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为讨论中心

    刘克毅;

    信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其所承载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见表达与权利救济功能不能截然分开,中央和省(市)级信访工作应以公民意见表达为中心,基层信访工作应以纠纷解决(公民权利救济)为中心。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而非这一功能本身,是造成目前信访困境的根本原因;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化解目前的信访困境,对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或许是改良信访制度的可能路径。

    2013年05期 v.28;No.139 149-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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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生论坛

  • 民生保障研究:论适足生活水准权保障与实现

    袁楚风;

    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实现遵从辅助性原则、国家义务、平等与非歧视原则。食物权、住房权与健康权构成了适足生活水准权最主要的具体权利形态,其实现标准主要有:有效、真实与可接受。适足生活水准权的保障与实现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人权,如财产权、工作权等,特别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是实现适足生活水准权救济的有效方式。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实现为呼声日高的民生保障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2013年05期 v.28;No.139 156-1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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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的重构——兼评杨立新、杨震教授版《〈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遗产范围规制

    任江;

    《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遗产范围,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经济社会对《继承法》的客观要求。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正,主要应通过采纳遗产概括承受主义,从而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中;采纳不完全遗产制度,以防止继承人恶意逃债;对新型财产性权益、具有人格要素的物、特定法律资格与行为的继承,则应不局限于其法学属性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对其继承方式的法律规制。这种对《继承法》现代化修正的立法精神本质,是法律主体对因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而导致的遗产种类多元化、遗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的法价值需求的实践活动,是对继承权客体制度本土化移植的体系化修正,从而实现法律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价值选择。

    2013年05期 v.28;No.139 166-1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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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民事责任研究

    陶盈;

    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频发,危害在校学生健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大学校园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应当加强校园法治建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纠纷,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学校责任、第三人责任以及受害人自己责任,正确平衡教育机构、受害学生和全体学生的利益,创建和谐安宁的大学校园环境,确保大学生群体的人身安全。

    2013年05期 v.28;No.139 174-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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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律关系的“实体化”控制——以“用工”为研究基点

    徐志强;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确立的劳动关系"用工论",极大地增进了劳动关系的实体化意义。学界对于"用工"本体的认知即用工起点与用工本身的区分、用工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涵义的思考仍未达到应有的清晰度。从劳动关系的发生、运行和终结三个角度,解析现行劳动关系本身存在的三大逻辑乱象:有劳动合同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割裂"问题、有劳动过程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虚实"问题以及有劳动关系"不法"时的法律处置问题。劳动关系主体意思表示的主导因素在于"用工合意"而非书面合同,未来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以"用工事实"为基础进行实体化控制。

    2013年05期 v.28;No.139 181-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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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名启事

    <正>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新出审字〔2011〕806号),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主办单位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变更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法学学术专业期刊,本刊将秉承原来的办刊宗旨、办刊理念与风格,立志弘扬法治精神,追寻学术前沿,倾力打造特色品牌。

    2013年05期 v.28;No.139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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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正>一、投稿要求(一)来稿应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原创性,切勿一稿多投。本刊不退来稿,三个月未接到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二)来稿篇幅一般在1万至2万字之间,特别优秀论文不在此限,本刊尤为欢迎论证充分、挖掘深刻、极具学术价值的洪钟大吕之作。(三)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技术处理和删节,不同意者请予以说明。

    2013年05期 v.28;No.139 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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